Library Views 圖書館觀點

一位圖書館員的學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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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則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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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even said in July 15, 2006

我也碰到过类似情况。支持您的做法,并希望成为一种convention,为大家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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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ed said in July 15, 2006

謝謝 Kev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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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ark said in July 17, 2006

:)

我一直在潛水,可是看到這一篇決定浮出來了吸口氣!

既然是 Library 2.0,那麼就用 Web 2.0 的方式來解決吧! :)

透過 blogger 的串連,寄信到期刊主編與該篇文章作者的信箱中。讓他們知道整個世界已經在改變了 .... 而且直到他們有回應為止。

如果你發起串連,我們就來跟隨。

Google Bomb 也是個方式 ....

我會不會太暴力了 :P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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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賴博瑞 said in July 17, 2006

我想我知道是哪篇文章了
看到吧文當天
就回頭再翻了一下期刊
但是不敢確定

老實說
初看此文
覺得作者寫得真好
對於還不知道W2和L2(不知道可否如此簡稱)的人

(不過提到簡稱,梁董和Ted的手筆若可分別稱為吧文和LV文也滿炫的說)

有解釋名詞及領進門的作用
一度想把它傳給同道卻
因網路版尚未掛上而作罷

問題就在”作”者寫得真好這個”作”上
如果引用失當而被認為是原創
現實面
是學術期刊上的好名聲屬於”作”者
理想面
是讀者無法從失當的引用註記裡尋找大觀園
間接剝奪他真知的權利
而此部份就小弟的認知
其重要性大於智財等法理面
偶小小地認為
引文最大的目的是以文找文

所以再老實說
小弟無法感同身受各位的不平
因為假使是偶的文章被參引
有無註記都無妨
觀點被認同與否也無差
只要被提出就有快感
不過呢
這情形不會發生
因為寫給自己爽的言論之於偶
純粹磨筆尖練功夫沒啥價值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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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ed said in July 17, 2006

to Mark,
謝謝你的建議。不過希望不要用到啦 :)

to 賴博瑞,
其實我也沒有多麼的不平啦,況且我還能夠心平氣和的與該文作者通電話。我不會因為他註明參考來源而有利可圖,這完全是kimozi 問題。

我也很認同你的看法,引用來源確實對讀者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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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梁董 said in July 18, 2006

對於賴兄的說法,在下也很同意,被提出就是種肯定是沒錯的。以我個人來說,如果是引用我寫的東西(如果有這一天)的話,站在學術分享的立場上,請儘管拿去用。
但是,我比較在意的是圖書館員的核心倫理這一部份,身為圖書館員更該注意的是智慧財產權的這一部份,少了核心,就少了專業,也少了別人能對我們館員認同的部份,圖書館界被質疑非專業也是件自然的事了。
這是我個人覺得此事件之所以對圖書館界來說重要之故。
也就是核心價值觀有沒有植在館員的內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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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賴博瑞 said in July 18, 2006

贊成!遵守圖書館專業倫理,嚴以律己是必要的。

對不起,借版面順便離一下題:高普考剛結束,之前猜題最熱門的非W2、L2莫屬,結果連個影兒都沒有。倒是梁董討論過的北市圖事件被出了──【試從圖書館讀者服務專業倫理的角度,評論今年5 月發生之「台北市議員抨擊市立圖書館館藏中有情色與暴力內容之書刊」的新聞事件。】

而這種有歷史味的考題──【圖書館線上目錄已進入第三代,請問第三代線上目錄有何特色?試申論線上目錄應具備何種功能?新時代線上目錄應如何設計以滿足使用者取用全文電子資源的需求?】看起來跟得上潮流,但若讀了LV最近跟OPAC有關的發文,也許題目應改成「第四代」,W2L2就可以入解啦!

我要說的是,兩位還蠻會猜題的!(開個玩笑莫怪!這就是偶補習班廣告看太多的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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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ark said in July 19, 2006

To Ted:

所以我說,希望你不會覺得我太暴力啊! :-P

To 賴博瑞:

時我是在無法贊同:『被提出就是種肯定』,但是卻沒有把該有的 credit 給原有的作者。

這是『禮貌』。當我們大人都這麼做,那麼我們拿什麼來教育小孩說他們拿別人東西,不先跟別人問一聲,提一下是不對的。 ... :-P 好像太嚴肅了。

不過,我是說真的,如果連學術期刊、論文都可以可麼作。那麼出了社會有什麼不能作 ....

既然大家願意把東西分享在網路上,就不怕他拿去引用。但是既然引用了,卻又隱藏原作者的 credit … 其心可議。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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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Mark said in July 19, 2006

抱歉!上面那篇有幾個錯別字。

我會那麼氣憤,是因為我本身是 Open Source (LifeType/Plog)的開發者。

我們願意釋出,就代表我們不怕人家使用。但是不能抹去原有開發者的 Credit …

這是一種禮貌。社會越趨向分享,代表你可以隨時、隨地、隨意的拿到任何別人分享的東西,但是不代表分享就可以被佔為己有。

我相信可能期刊作者並無惡意,但是這樣不尊重資料來源,並把 credit 歸給原資料來源的作者的方式,實在是非常不可取的作法。

我重看了一次文章,似乎期刊作者願意在網路版補上連結。 maybe 是個解決方式...

但是,我對於『確定對方只是對 blog 文章引用有不同的認知』還是非常有意見。

撇開著作權法,『禮貌』上 .... 附上原資料來源與出處,都是必須的。管他是名老師寫的文章,還是我們小 blogger 寫的文章。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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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jack said in July 19, 2006

這是研究的基本素養,
何況是發表文章,
更應該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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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JOJO said in August 12, 2006

“雖然我的 blog 內容大部分都是翻譯自國外的 blog,但仍有許多是我個人的看法及想法。如果是屬於前者,歡迎大家 copy,我樂於幫大家做翻譯的服務 (如果不怕我翻錯的話),但如果是屬於後者,就請各位尊重一下小弟我,要引用可以,但請註明引或參考來源。”

即使是中文翻譯亦不能直接copy,在引文部分也要寫出翻譯者吧!每人的譯筆功力不同,不會每一個字都一樣一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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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Windy said in August 12, 2006

電子版已經上線,看來是把Library Views放在「參考文獻」,不過還是怪怪的。這就要Ted自己比對一下有哪些是直接用Ted引用人家的翻譯段落或句子?因為如果是這樣,就應該除了著錄原文外也用「轉引自」來註記library views。
尤其作者的身份特殊,除了是最高圖書館的主管階層外,現在也是站在講台上的教師級人物,如果說這樣的錯誤是不小心,那也真是太不小心;如果說是「對 blog 文章引用有不同的認知」那就太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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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ed said in August 13, 2006

謝謝JOJO 及Windy,電子版剛上線時我就看過該文章了。

該篇文章作者所做的 “補救” 措施就如同 Windy 所描述的一樣,說實在的,我個人是很不能接受的,當某一段內容明明是 copy 自本站,只是稍作修改,照理來說應註明這一段的引用或參考來源,但該作者的作法卻不是這樣。她只是很簡單的在文章最後面加上一堆參考網站名稱及網址,我覺得相當不負責,只是在敷衍了事而已。

我能怎麼做呢? 唉,再跟國圖或該作者反應嗎? 算了,只能說 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另外,我同意JOJO 的看法,我會那樣說是出於無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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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Windy said in August 14, 2006

先前有人提議Web2.0的事應該用Web2.0的方法解決,但Ted選擇先與作者(或編輯者?)溝通,看來結果並不理想。想先確認的是,Ted有與作者直接通上話嗎?如果有的話,她的態度與承諾是什麼?
由於作者的身份特殊(圖書館界高階主管、圖資系教師),犯這樣的錯卻又用不盡理想的方式補救,為避免形成更大的錯誤示範,建議以下兩種作法。消極的作法是,告知作者的主管與師長,請他們告誡她這樣是錯的;積極的作法,在目前圖書館界通行的多份電子報都大量傳達正確的引註方式,避免圖書館員的專業倫理受到踐踏。
當然,要採取哪些作法,仍應尊重Ted本人!最近聽到幾位應該是沒有看blog的老師在談這件事,可見網路傳播自有其因果。只是如果大家都繼續漠視,似乎成了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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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Mark said in August 22, 2006

Ted:

我又來了!很多人覺得 Blogger 串連的方式太暴力了。但是這是一種爭取權益的方式,非到萬不可以,幹嘛集合一群人來串連抗議呢?

既然反應是無效的(因為她出了她的電子版,但是卻沒詢問你這樣的處理是否能讓事情圓滿落幕)。這就顯示了原作者自大的心態:『反正我都出刊了,你能咬我嗎?』

我不想那麼小人的想,但是如果真是那麼的小人。以國內圖書館 Blogger 的串連抗議,那就顯的光明正大多了。

我不是這圖書館研究方面的專家,但是至少在 Blog 圈子也玩了幾年。我們可以學學酥餅的方式:

1. 一人一封信給莊館長與期刊作者。信由你來擬,我們 Copy 後屬名寄他們。沒什麼好躲躲藏藏的。
2. 一人一篇文章,串連對此事的看法。好壞都可以講。說不定,真的是我們太小氣了。期刊作者的作法才是對的。那也可以說。
3. 把文章透過 Hemidemi/del.icio.us 紀錄,並且透過『圖書館』、『Blog 文章授權』、『抄襲』等字眼作為 tag …

這不是個挺好玩的活動嗎?說不定到最後,我們真的認知到,原來 Blog 授權在台灣是假的,誰先寫上期刊才是真的。那也無不可.... 反正也是認清真相 ...

不好意思... 沒給你壓力,自己決定啦。因為你是當事人了!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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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ted said in August 24, 2006

再次謝謝Mark的建議,我會參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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